一、谐音成语与错别字
有的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为“北京食全食美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妙视眼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用语:
1.广播影视用词;
2.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3.标牌、广告词;
4.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5.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
申请人标新立异,使用谐音成语(原为:完美)或错别字(原为:世界)作为企业名称,希望通过含义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却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容易造成汉语言文字使用混乱,容易造成误解,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利影响。
二、“拍房”“消歧黄”--明示、暗示无效
有的申请人申请了“派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泉景童旗煌健身俱乐部”等企业名称。申请人将“拍卖行”作为企业名称,具体解释为拍卖行。
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都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房地产业,超出了企业申请名称中的科技产业经营范围。
因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的规定,工作人员拒绝了此类名称。
“岐黄”的典故是说,齐伯、黄帝是中医的鼻祖,后人用“岐黄”指代中医。
“岐黄”所隐含的中医含义,超出了健身行业的业务范围。根据该条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所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
特点“,工作人员拒绝了这个名字。


在线咨询
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