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时要注意,小心被告商标侵权!
如果你经营的商店招牌被被告侵犯了怎么办?
网红汤包店“燕语堂”侵权
今年5月,就在全国考生为高考拼命的时候,一家美味汤包店贴出了停业通知。
“因为我唯一的女儿还有一个多月就要高考了,我希望父母能早点回来,我已经多年没有尽到陪伴教育的责任了……”
原本是一则名为父爱暂时歇业的通知,但其背后父女之间的深厚感情感动了很多人,这则通知也迅速在网上走红,不少食客慕名而来。
旧时,王谢堂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家汤包店的老板刘先生在天津、南京等地学习了包子和汤包的制作技艺后,想着自己开店。他取了20多个名字,发现已经有人注册了。
最后,以这首诗起名“烟雨堂”,希望他的馒头能让家家户户都能尝到。
他的汤包店走红后,一开始各种机构都问他要不要注册商标,但到了8月份,一家打来电话说“燕鱼堂”侵犯了山东一家公司的商标!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人与字号经营者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
北京德安康医药公司侵权
近日,北京也发生了一起企业名称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事件。
北京市德安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康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是一家主要经营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零售的公司。
然而,近日,德安康公司因侵犯其“德安康”商标合法权利,被北京帅博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博集公司)提起上诉。
帅博集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其依法享有第13624921号“德安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的商品项目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但德安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药店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安康”字样,并提供“药品零售”服务,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安康公司辩称,其成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且此后一直使用其企业名称“德安康”作为门店招牌,故不构成侵权。
显然,与“燕语堂”商标侵权案一样,这也是一起商标权人与字号经营者冲突的侵权纠纷案。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程序差异较大,难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因此商标近似纠纷时有发生。
那么,门店经营者遇到此类商标侵权案件后该怎么办?
a
是否优先使用
“德安康”商标侵权案,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先于该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在“德安康”一案中,德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早在2013年就已合法注册,其在门店招牌上的使用符合简化牌匾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属于在先、持续、善意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因此,一旦发生类似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要确定自己店铺的使用时间和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以及在此使用期间所做的是否属于连续使用、商誉使用。
b
三年内不使用撤销制度
与“德安康”案中德国安康公司在先使用不同,“燕玉堂”商标早于刘先生经营汤包店之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年撤销”。
三年不申请的撤销制度也是各国商标法所采用的制度,因为只有真实使用商标才能发挥商标最基本的认定功能。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注册商标的,可能是企业经营不好,商标对其意义不大;其次,可能是恶意囤积商标。所有这些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各国商标法中,撤销三项是普遍认可的。
因此,涉案商标满三年未使用的,可以考虑将商标撤回满三年,再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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