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否在不同类别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不同程度的驰名商标受到跨类别的不同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遭遇其他公司侵权时,只能自行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外国公司使用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当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遭遇侵权时,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被动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工商部门的积极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对不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认定商标驰名情况。
在解决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根据办案需要,委员会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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