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是一家供水有限公司。地方政府发布《关于通知书》,要求新建房屋相关二次供水设施(指给居民用户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水表前的储水箱,增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设备等,由建设单位或财产所有人委托给供水企业组织建设和管理,并对供水进行管理。企业应支付两次给水配套设施建设费和二次给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我公司应一次性缴纳一次给水设施建设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税金吗?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8条规定:供热,电,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税款,与货物的销售量直接相关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与商品销售量没有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该信函,贵公司收取的一次性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与自来水的销量无关,因此无需支付增值税。但是您的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应支付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分配通知书(营业税项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建筑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结构工程操作,包括各种设备或支柱的安装或安装工程操作,与建筑物连接的操作平台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操作。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用于治疗癣的实验室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的组装和放置工程操作,包括与之相连的工作台,梯子和栏杆的安装工程操作设备及设备的安装保温,防腐,保温,喷漆等工程作业。 “修复”是指维修,加固,保养和改善建筑物和结构以恢复其原始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操作。贵公司应根据建筑业应税劳务,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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