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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2020-12-16 21:06:35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分别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并规定:合并或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后申请注册。”有两个疑问需要解决:第一,为什么需要在“ 45天”之后申请注册?原因是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涉及公司主题的资格和地位的变化。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必须通过公告程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公司宣布合并,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告期限为45天,自公司合并,分立决定或决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因公司兼并或部门决议或决定作出后45天必须对公司的兼并或部门进行注册。 ime供当事人在45天后申请注册?从第三十四条的直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任何限制。其实并不是。公司合并和分裂可能会产生三个结果:新公司成立,合并公司被淘汰,吸收并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继续存在,但股东和资本状况可能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应根据不同情况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换句话说,由公司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公司注册实际上表现为公司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或设立注册。法律对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有相应的规定,并应当执行具体的申请期限。为了简洁起见,《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不再重复上一条的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45天的公告期之后,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反对或没有成立反对,则公司合并或分立完成,并计算相应的变更注册,注销或设立注册从合并或分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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