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注册和营业时间变更注册
(一)外国公司注册公司营业时间变更的注册
除适用三项外商投资法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时间变更的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登记条例》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如变更营业时间,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
2。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6。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书。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登记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标准文件》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国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所有合伙人或合伙协议中同意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是指在公司注册时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决定的内容应与申请的事项保持一致。
3。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修正案或经修订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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