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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的主题范围

发表日期:2020-12-17 11:01:29

股权质押登记的主题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质押登记的权益为可以依法转让和质押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票,解除冻结前不得提出质押登记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股票不得申请质押登记:

(一)不担保有权利缺陷的股权。股权缺陷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情况:

1。依法冻结股权的,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未经作出冻结决定的机构同意,不得依法冻结财产。除了法院具有冻结股票的能力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冻结股票的机关也可以依法作出冻结股票的决定。

2。股权已经质押或者确立其他担保物权的,不得再次质押。根据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原则,可以不再抵押以物权作为抵押的股权。

(二)发起人持有公司股权并申请股权质押登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不能申请股权。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质押登记,自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股票质押登记。股票交易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权质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任职期间,高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申请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股权质押登记;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股权质押。 。上述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的公司股份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适用于股权质押登记。

(四)股东不能将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公司,也不能申请股权质押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票数量有限。公司不得以公司股票为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受公司的股东持有某些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向公司抵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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