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
问题:我的单位是一家试点运输企业,用于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 2012年1月4日,我接受B企业的委托交付一批物资,不含税运费为100万元。我单位于2012年1月6日开始运输,于2月到达目的地,于1月7日收取企业B的运费50万元(不含税),于1月25日收取20万元(不含税),300,000元元(不含税)将于2月1日收到。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组织应如何确认1月的销售额?
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No。 111)附件1“《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收据,如果是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日为准;销售款收据是指纳税人在或者在提供应税服务之后。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已于2012年1月6日开始提供运输服务。您于2012年1月7日从企业B收到50万元的运费,并于1月25日收到20万元的运费。在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收取的税款应视为在收款当日发生应纳税额的时间,而不是在确认收入之前等待运输服务的完成(2月1日到达目的地)。因此,您公司1月份的销售额为70万元(5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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