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司名称专有权的第三种方式:许可使用
2014年8月16日法律法规,
有三种方法可以实现公司名称的专有使用权。第三是使用权限。关于是否允许使用公司名称,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让或者租赁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年2月7日)中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更不能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注册公司的名称。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出租自己的名字。由于《企业名称注册和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公司出租自己的名字,因此,公司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从事商业活动也是非法的。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司允许使用其名称,但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实际态度来看,在我国,实际上却禁止公司允许使用公司名称。使用其公司名称。
作者认为,不应禁止公司名称的许可使用。法律确定,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和第三方已签订书面公司名称许可使用协议。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名称许可使用登记的,应当允许公司名称许可使用。
从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保护和正式审查原则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公司注册电子化流程提出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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