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可以订立成立公司的合同。那么,发起人对他所签署的成立公司的合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三)的第2条和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成立公司的合同,合同的对方要求人民法院支持承担合同责任的保荐人,公司成立后或者实际上已经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成立后的合同对手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使用公司名称联合国为自己的利益而建立公司如果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并且公司声称不以此为由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但真诚的人除外。综上所述,发起人缔结的公司设立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设立公司合同。二是发起人以成立公司的名义与外部各方签订了成立公司的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发起人对合同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其中,以保荐人本身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成立公司,但法律首先支持对方要求获得订立合同的保荐人的权利。只有在公司确认合同(包括行为确认)之后,法院才会支持交易对手对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对于保荐人以将要建立的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法院首先支持交易对手对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公司的证据证明保荐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则法院只会支持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合同的签发人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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