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以募集日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募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应为人民币500万元,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相同。但是,它必须由发起人以两种方式资助:认购和筹款。换句话说,如果通过募集资金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立即筹集全部资金,发起人和认购人都不能分期支付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可以基于以下考虑:(l)在通过募集资金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从社会筹集股本,如果发起人分期支付股本,则对社会用户的风险为太高; (2)如果订户也分期支付股本,那确实是不便和不可行;(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分期支付股本是不可行的。发起公司总股本公众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得少于35%,公众可公开获得的股份或募集给特定对象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65%。发起人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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