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资和合伙人投资者的生产和营业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应在每月月底或每季度末15天后支付。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提前付款,并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结清付款。
当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于年中合并,分立或终止时,投资者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并向税务机关付款。
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由投资者实际经营和管理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申报和支付,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录给投资者。
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事先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底结算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该人设立的企业均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纳税申报。根据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并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进行最终结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将投资者设立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合计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所有营业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每个企业的营业收入在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总额=每个企业的营业收入之和
应税总额=应税收入总额×税率-快速扣除额
公司应纳税额=应纳税总额×公司营业收入÷每家公司营业收入之和
公司应纳税额=公司应纳税额-公司预付税额
二、如果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投资者应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进行最终结算。如果在惯常居住地设立的公司的营业管理地点不一致,则应选择其参加的某合伙企业的营业管理地点作为年度结算和支付地点,并应选择5年内不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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