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股票:
(1)公司已连续5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已连续5年实现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合并,分割,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并且股东大会通过了一项修改章程的决议,以允许公司生存。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公司的特定股东回购公司的权利。具体股东是指对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三项有关决议有反对意见并要求公司依法购买股票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得请求公司购买股票,并且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论是公司向股东购买股本,还是股东将股本转让给公司,都可以视为股东撤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三项有关决议后的六十天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则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的日期。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自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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