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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规定

发表日期:2020-12-17 13:14:56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自2009年以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已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以下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外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和地点的其他非居民公司中缴纳营业税。

对于应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收取和管理。

(二)非居民企业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但有来自中国的收入;或者,尽管它已经在中国设立了机构或地方,但来自中国的收入与在国内,如果境内机构与地方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并且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将上述收入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应从该收入中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负责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收负责)局)。

(三)对于在2008年之前成立的跨区域企业集体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征管机构应与其总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一致。营业性收税企业的地区,应当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保持一致。

(四)依法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上述免税决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机构。对于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补充税或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暂时受当地税务局系统的征收和管理。

(五)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上述主营业务应自行缴纳的上述税款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机构。税务登记时申报的,如果不能确定主营业务,则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后,将不予办理。原则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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