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的非法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通过虚报,虚报注册资本从事深圳注册公司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其他欺诈手段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的行为。
根据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虚假申报的公司。伪造注册资本的,处以资本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公司注册或者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
虚假的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没有交付或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实际上已在公司注册机构登记为相应的股份(或股权),欺骗公司注册机构和债权人以及公众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70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提供虚假的出资,未交付或未交付货币或非实质性财产作为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5%至15%的罚款。
([三)提款
提取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经过合法程序就提取全部或部分已投入资金的行为,或者变相提取从而减少了注册资本(金)。
《公司法》第20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撤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订单更正。处以撤离资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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