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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公告是否意味着特殊发票取消了扣除期限的限制?

发表日期:2020-12-17 13:39:03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公告是否意味着特殊发票取消了扣除期限的限制?

问:公司在网站上看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废除增值税信用证不可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请问第49号公告,内容能否理解为:从10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扣除期限限制?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过期增值税抵免券不可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主要内容是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发布的《关于促进增值税反伪造税收控制制度实施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未在境内申报和认证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将其用作扣税凭证,且已扣减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款项并处以罚款。 ”。2007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增值税抵扣证书尚未经过认证或审核。如何处理此问题将另行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过期增值税抵免券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实际交易是由于客观原因会导致增值税抵扣,如果逾期未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并与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单进行比较,允许纳税人继续扣除进项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未抵扣增值税抵免凭证的,仍然应当遵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券的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了1月1日以后签发的增值税。 ,201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和内河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签发之日起180天内由税务机关核证,并申报主管税务认证通过后下个月的声明期内具有授权权限。“进项税额减免”规则仍然有效。

因此,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在签发日期后的180天内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应在下个月的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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