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所获得的以下收入,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均来自中国:
一、由于任命,雇用和履行合同而在中国提供劳务收入;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以使用在中国获得的收入;
三、中国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转让,以及中国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带来的收益是徒劳的;
四、许可在中国使用的各种特许权的收益;
五、来自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示例1:日本人Yamamoto被他的公司任命来中国在中日合资公司工作。根据合同,山本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他的日本公司和中日合资企业各付一半。尽管山本的一半工资是由日本公司支付的,但由于他的工作地点在中国,根据基于工资和薪金收入来源的劳动力供应原则,日本公司所支付的工资的一半是日本的。也从中国收入。 ,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2:韩国人Kim在中国工作期间在深圳购买了房地产。回到中国之前,他将房地产转移到一家泰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并获得了收入。尽管金是韩国人,但他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是由泰国机构支付的。但是,由于他的房地产位于中国,根据房地产收入转移来源确定的区位原则,金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中国的收入来源,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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