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从个体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包等所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根据经营所得的利润,工资性收入合同。承包商和承租人仅根据合同(协会)的规定向合同发行人和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承包人,承租人的,按照本项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而仅根据合同(协议)获得一定的收入,则应根据其工资和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所得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当年的收入用于扣除必要的支出(目前规定,每月3,500元被扣除)。应税收入是根据上面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的。
如果纳税人从多个地方的合同经营活动或租赁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则应合并从各个地方获得的收入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活动的上述纳税人,应按照本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活动和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在纳税年度内少于12个月,则纳税人应实际签订合同。经营和租赁的月份数是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此纳税年度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3500 x本纳税年度实际合同和租赁经营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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