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3月29日,引起高度关注的新版《中华民国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单填写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给广大的报关行和进出口企业,已实行!有哪些细节要注意?深圳市注册公司代理机构的编辑将重点关注您。
一个,已经澄清了几个问题
(1)阐明“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特许权确认”的报告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国内销售的保税货物除外)免于报告。
报告出口的合作伙伴,将来,这些项目将与您告别。
涉及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进口时,免于报告。
特别提醒:遇到诸如“在0245年内出售进来的物料,在0644年内出售进来的物料,进入的成品转移免税0345,进入的成品转移免除0744,进入国内的废料0845进入国内的废料等行业的交易0844加工设备国内销售0446在该方法中,仍然需要填写“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为防止国税双重征税,海关再次澄清了征收和管理“确认与商品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的范围。填写的依据是《价格评估办法》的第11条和第13条。
在第七项“消费者/使用单位/生产和销售单位”中,应根据是否在海关注册来制定灌装规则。
已在海关注册的中文名称,18个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数字的海关注册代码,加工和生产企业注册代码)。
填写中文名称,18个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未在海关注册的组织的9位组织代码。如果没有9位数字的组织代码,则需要填写“否”。空白绝对不能接受。
弄清进口贸易的国家,并对其进行更严格的描述,“进口商业交易的国家(地区)应报告为购买贸易的国家(地区),以及出口的国家(地区)。将要出售的商品报告为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地区)。”
在进行报告时,合作伙伴必须确定交易方法中是否存在商业交易,例如临时进入和退出包装容器,这是暂时的行为,并且没有贸易关系。填写时,请注意商品所有者所在的国家/地区。
第二,它与当前的其他公告规定一致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项目36“数量和单位”规定,零售包装中的化妆品应根据液体部分的重量进行报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第31号“所附文件”明确规定“海关申报单仅对应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根据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和2016年海关总署第82号公告,第32条“标记和备注”阐明了“对于直接退回进口货物,填写此列“”。
三.更严格的规定
第五项“导入日期/导出日期”
原始规定“出口日期是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完成出口手续的日期。海关使用此列来签发和打印报关单和证书,并且无需填写声明。”
现在规定:“出口日期是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完成出口手续的日期。此栏可免除填写报关单。”
第七项“消费者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最初的规定是“一个单位,它自己从国外进出口商品。”
现在规定“单位自行进口货物”。添加“对于在保税监管站点与海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消费者和用户单位/生产和销售单位应报告保税物流中心的名称(类型B,该中心的公司名称)。”
第八项“运输方式”
弄清出入境旅客运载的货物的运输方式
最初的规定是“根据旅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填写。”
现在规定“填写与旅客实际出入方式相对应的运输方式。”
修改了进出特别监管区和地区的货物运输方式的填充方式,实际上这是分开的
原始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澳门跨界工业区(珠海公园),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国支持区)等国内和其他特殊地区(区域外)对于在(非特别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货物,区域内和区域外的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报告“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现在规定,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领土(外部)(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地点)”之间进出货物应填写“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公园),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国支持区)和国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地点)进出对于货物,填写“出口加工区”(代码Z)。 “
项目19“国内目的地/国内商品来源”
添加了“海关特别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境外进出货物,国内目的地/国内货物来源”填写此海关特别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应的'S国内区域名称和代码。”
第20项“许可证编号”
原始规定“此栏填写以下许可证数量: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向),临时出口许可证纺织品。”
现在规定“在此栏中,填写以下许可证编号: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针对性),临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小边境贸易)。“
第32项“标记和备注”
澄清直接回报的报告
最初规定:“对于直接退回进口货物的程序,此栏应填写“直接退回进口货物”或“海关定单直接退回进口货物”的编号。”
现在规定“对于进口商品的直接退货程序,请在此列中填入'”。
填写“绑定/受监管的地方”列
最初规定:“对于进出保税监管地点的货物,请在“保税/受监管地点”栏中填写该保税监管地点的代码。如果货物涉及保税监管地点之间的货物转移,在此列中填写另一方的保税监管站点代码。”
现在规定:“对于进出保税监管地点的货物,请在“保税/受监管地点”栏中填写保税监管地点代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写该中心的国内区号) ),这涉及保税监管场所中的货物。如果在它们之间进行转移,请在此列中填写另一方的保税监管场所的代码。“
添加“服务外包进口商品”并填写“国际服务外包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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