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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股东高估资本的责任

发表日期:2021-01-18 09:37:04

填补高估的股东出资的义务是指由于高估的非货币财产,当公司的实际资本大大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时,由非货币财产投资者承担的补充资产的虚假价格。投资。高责任感。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发现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成为公司成立的资本,则其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的固定价值。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 《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如果发现非现金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公司成立的资本,则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价值,由出资人出资的,应当由出资人补足。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公司资本充足率原则的体现,是对允许股东或发起人出资非货币资产的规定的补充。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股东或发起人利用非货币资产进行高价交易,虚报公司注册资本,这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甚至是债权人的利益。更多给公司。我国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股东非货币资产的过高估值不仅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于股东非货币性出资额过高的赔偿责任,我们应把握以下五点:第一,股东非货币性出资额过高的赔偿责任应在公司成立后发生。第二,《公司法》中的规定不能理解为仅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的非货币产出被高估时,出资人才有责任进行填补。在公司成立后的后续出资中,在公司增加的注册出资中,如果存在非货币性出资,如果出资额过高,则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应承担补足的责任;第三,填补责任是有限责任,即受虚假高限的限制;第四,是否太高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出资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市场价值。第五,被高估的非货币出资人仅承担补足责任,对违反向其他股东出资的合同不承担责任。

对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过高承担的责任是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救济,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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