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 87条规定,应支付公司财产的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以及还清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比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付款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财产的清算顺序如下:
一阶: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其中,清算费用是指自清算公告以来公司的各项费用,包括财产维护费,职工工资或生活津贴,通讯费,交通费,诉讼费以及清算组的各种费用;员工薪金是指公司在清算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奖金的公告;社会保险费用,是指公司在清算公告前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是指因解散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第二阶:支付所欠税款。所欠税款应包括公司在宣布清算之前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
三个顺序:还清公司债务。
第四订单: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
还款顺序是合法命令,清算组不得撤销或混淆,尤其是在依法还清前三个命令的债权人之前,不得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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