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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的企业是否为所有提供的服务支付增值税?

发表日期:2021-01-20 11:13:44

试点地区的企业是否为所有提供的服务支付增值税?

问题: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深圳试点地区。它为试点地区的公司提供服务。服务包括:人员成本和其他人工成本,机器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等,这些内容是否代替所有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案:《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现代服务单位和为该行业服务的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8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上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以及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和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的说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只有提供并接受上述应税劳务,才能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事工资,机器折旧费,非资产摊销费等劳务费等内容应属于成本的范围,不属于应税劳务的内容,不属于增值税发票的变更范围。

但是,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机器和无形资产扣税时可以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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