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2020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专业农民合作社年报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报暂行办法》,全部为法人和非法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从1月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深圳)。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下简称宣传系统)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并将其公开发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出版他们的年度报告,应登录到宣传系统以提交其2020年年度报告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并将其发布给公众;选择不发布,则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月6日将纸质年度报告提交营业地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应当通过公告制度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提交有关年度报告。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和发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包括在异常操作列表中或标记其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深圳)向公众开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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