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申请的,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申请。本条规定的撤销是指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俗称“撤销三年”。其立法目的是撤销闲置商标,将其放回公共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遏制滥用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商标没有被使用,即使商标有很高的价值,留给企业也是没有用的。最好把它交给使用商标的企业。因此,企业商标必须及时使用,以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
还有另外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如果被撤销三次的商标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并且他无法收到撤销通知,那么即使是正在使用的商标也会被撤销。
第二种:例如,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撤销后需要回复。企业坚持认为不需要回复,因为他认为自己的商标一直被使用,并坚持不回复。最终结果是他的商标无效。这种情况并不存在。
随着我国商标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深化,对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可以说越来越严格,从而创造了一个更加活跃的商标交易市场。商标制度,无论是异议制度、无效代理商标注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和利用这些制度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在商标撤销第三中学,企业只有出示商标使用的证据才能维持其商标。但是,如果企业不使用该商标,那么就没有证据,企业的商标自然会被撤销。因此,企业不会无缘无故地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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