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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发表日期:2021-06-29 02:15: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将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计算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同理)下)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本期产生的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且销售商品、服务、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缴纳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是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目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 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采用包租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续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转让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等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执行。税务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六、 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完成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当期纳税。本通知下发前已预缴的税款,可要求主管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退还。

七、销售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纳税期限、本通知第六条等现行指引确认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出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和免征增值税。

八、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已缴纳的税款,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全额收回可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红字专用发票后,可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九、小级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但在本期因开具普通发票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处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一致性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已使用增值税发票处理系统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23号税务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改革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2条一并废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

这是一个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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