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家权威解答注册公司名称核准规范、注册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公司名称核对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对以上问题感兴趣,请关注本文!注册公司名称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注册公司名称需要的“名称结构”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部门+公司名称+行业描述+组织形式”。例如“西安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中,“西安”为行政区划,“”为公司名称,“财务咨询”为行业描述,“有限公司” "是组织形式。
二、注册公司名称需要的“行政部门”
代理注册公司时,可以选择的行政区划可以是省或市。但是,无论行政区划是省还是市,都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税收产生任何影响。
三、注册公司名称要求的“公司字体大小”
1、文字和发音都不能重复
公司字体大小是搜索注册公司名称的关键。基本原则是不能在本地区同类行业重复,包括文字和发音。例如,在金融公司行业,我们已经有了我们的“”字号。一是不允许再出现“”,二是连“花征”都不允许出现。
2),字号中的词组不能重复
比如在金融公司行业,我们叫它“”,别人叫它“鑫”,你想叫它“达”是不行的,因为这是词组重复;
3),受保护的字体大小,不能使用
例如“老凤祥”、“诺基亚”等。
4),一般建议多几个字号,同时尽量独特
多加几个名字可以提高注册公司名称搜索的效率,因为现在公司很多,重复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一些有钱的名字,重复的概率更大。
四、注册公司名称需要“行业”。
公司名称中对行业的描述是根据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很多业务范围,但一般只有一两个核心业务,这可以从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
五、注册公司名称需要的“公司类型”。
我国的公司类型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类型是“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名称规定
一、行政部门: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 具有以下条件的公司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体大小;
(2)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3)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字号应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字号。
三、业:
1、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性质和国民经济行业或公司经营活动特点的术语。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不同类别,则应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以企业名义表述该行业。 .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来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3、企业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反映其业务特点。上述地名不属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四川火锅有限公司、***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将“四川火锅”、“韩国烧烤”等字眼视为企业的经营特色。
4、企业名称不应或暗示其经营范围超出其业务范围。
四、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及其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可以申请“工厂”、“店铺”、“部门”、“中心”等作为公司名称的组织形式,如“***食品厂”、“**店”、“**科技开发”中心”。
禁止和限制注册公司名称的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企业名称审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注册和核准。企业名称审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对企业名称申请中是否存在相关禁止、限制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和自主负责的注册服务。
第二章禁止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况适用于这些条款的规定:
(一)与已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已获批但未注册仍在有效期内,或已申请但未获批的企业名称由同一注册机构;
(二)与注销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吊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况适用于这些条款的规定:
(一)具有负面或不良的政治影响。如“中国”、“黑太阳”、“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如“9月11日”、“东突”、“占领中环”等
(三)是一种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殖民文化。如《大东亚》、《大河》、《福尔摩沙》等。
(四)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如“黑鬼”。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良好社会风俗,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如“海洛因”、“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况适用于这些条款的规定:
(一)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特的名字。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包含非法组织名称或反动政客或知名反派的名称。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晖”等
(三)包含宗教组织的名称或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例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政党名称、党政军机构名称、团体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人数等。军队。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不得以公司名义标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的行业。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按照组织结构或者职责形式,不得采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或职责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经法人授权使用法人简称或特定名称的除外。法人简称或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简称或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超出企业设立宗旨,但具有其他含义或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会。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China”和“中华”。对于“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样,措辞应为行业的限定词;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以上三类企业的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外,均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州、盟)或县(含市)行政区划名称前加前缀。区、自治县、旗)企业所在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
(二)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联用的,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合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本机关应当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字、词或者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和段落,但具有显着标识或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上等”、“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词语,但具有其他含义或部分使用,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以外国(地区)管辖、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名称为依据,但具有其他含义或用于部分,字体大小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店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历、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缩写或特定职称作为字号,除非另有含义或用于部分,字体大小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除外。知名商标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其主营业务不符的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来表述企业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类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殊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定,对禁止、限制的内容进行细化。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调整,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注册公司名称核准规范的说明。如果您对此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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