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注册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注册公司名称有以下要求。
1、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2、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3、公司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4、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注册公司名称要求有哪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x0dx0a x0dx0a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x0dx0a(一)冠以“中国”、“我们”、“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x0dx0a(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我们”、“全国”、“国家”等字样的;x0dx0a(三)不含行政区划的。x0dx0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x0dx0a(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x0dx0a(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x0dx0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x0dx0a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x0dx0a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x0dx0a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x0dx0a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x0dx0a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x0dx0a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x0dx0a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我们”、“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x0dx0a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我们”、“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x0dx0a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x0dx0a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x0dx0a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0dx0a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0dx0a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x0dx0a(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x0dx0a(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x0dx0a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x0dx0a(一)国务院批准的;x0dx0a(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x0dx0a(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x0dx0a(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x0dx0a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x0dx0a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x0dx0a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x0dx0a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x0dx0a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x0dx0a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x0dx0a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x0dx0a(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x0dx0a(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x0dx0a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x0dx0a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x0dx0a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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