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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代理公司登记_福州代理企业注册

发表日期:2024-06-15 08:49:18

在福州注册公司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注册资本是多少

注册流程

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 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公司注册费用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福州公司注册代理:如何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伴随着“双创”活动地持续推进,我国公司注册的数量也有所上涨。很多创业者都选择注册“XX有限责任公司”开启创业生涯。那么,在福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究竟应如何进行呢?在本文中,福州公司注册代理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创业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其首先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概念进行具体把握。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其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通常比较简单,内部机构设置也比较灵活,因而其成为创业者较为青睐的企业类型。不过,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其固有缺点,如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等。

因此,创业者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前,还应事先考虑清楚。

创业者在福州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对公司注册流程进行详细了解。

一般情况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核准公司名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核名通过进入下一注册步骤,核名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注册材料。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者还需事先准备好公司注册具体所需材料,并确定好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然后在线提交注册材料预申请,在预审通过后,前往工商局现场正式递交材料;

(3)领取营业执照。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注册者需按规定时间,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备案。领取营业执照后,创业者还需前往公安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刻章。公司五章包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至此,福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基本完成。

在福州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者还需要正确准备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一般而言,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提交的注册材料主要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所需提交材料。

福州公司注册代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是一项专业操作,因而注册者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另外,如若创业者在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遇到注册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福州公司注册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委托!

福州注册公司流程一般要多久

我们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开 业 登 记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 变 更 登 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注 销 登 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

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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