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2018年散发给职工的2017年的年末奖,申诉残保金时能否计入“上年用人单元在任员工报酬总数”?
答:2018年散发的年末奖应计入上年用人单元在任员工报酬总数。
2.企业2019年散发给职工的2018年的年末奖,申诉残保金时能否计入“上年用人单元在任员工报酬总数”?
答:2019年散发的年末奖应计入费款分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上年用人单元在任员工报酬总数中。
3.在本单元离休返聘职员、雇用在其余单元离休职员、兼差职员、雇用的寄籍职员、港澳台职员、试用期职员、在校试验生、非成天制处事的保洁职员,能否属于“在任员工”?
答:按照《上海市财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共同会对于照发<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保护金征收运用处置方法>的报告》(京财政与税收〔2019〕1333号)文献规则,用人单元在任员工,是指用人单元在编职员或照章与用人单元签署1年之上(含1年)处事公约(效劳和议)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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