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征税人购进海内乘客输送效劳能否不妨抵扣出项税额?怎样抵扣?
答:按照《财务部 税务总局 嘉峪关总署对于深入升值税变革相关策略的公布》(财务部 税务总局 嘉峪关总署公布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文定,征税人购进海内乘客输送效劳,其出项税额承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征税人博得升值税专用发单的,以发单上证明的税额为出项税额。征税人未博得升值税专用发单的,暂依照以次规则决定出项税额:
1.博得升值税电子普遍发单的,为发单上证明的税额;
2.博得证明乘客身份消息的宇航输送电子站票路途单的,为依照下列公式计划出项税额:
宇航乘客输送出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博得证明乘客身份消息的铁路车票的,为依照下列公式计划的出项税额:
铁路乘客输送出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博得证明乘客身份消息的铁路、水道等其余站票的,依照下列公式计划出项税额:
铁路、水道等其余乘客输送出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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