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
对于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税前扣除相关事变的公布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布2020年第43号
按照《中华群众民主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本来施规则,现就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税前扣除相关事变公布如次:
一、对化装品创造或出卖、医药创造和饮料创造(不含酒类创造)企业爆发的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不胜过昔日出卖(交易)收入30%的局部,准予扣除;胜过局部,准予在此后征税年度结账和转账扣除。
二、对签署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摊派和议(以次简称摊派和议)的关系企业,个中一方爆发的不胜过昔日出卖(交易)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率内的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不妨在本企业扣除,也不妨将个中的局部或十足依照摊派和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划本企业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依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不计划在前。
三、香烟企业的香烟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一致不得在计划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报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行。《财务部 税务总局对于告白费和交易传播费开销税前扣除策略的报告》(财政与税收〔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除。
财务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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