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接受,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行抗力出口退运货色的关系税收规则,公布如次: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诉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行抗力因为,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色,不征收入口关税和入口步骤升值税、耗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回出口关税。 二、对适合第一条文定的货色,已处置出口退税的,按现行反革命规则补缴已退(免)升值税、耗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布颁布之日起,适合第一条文定的退运货色申诉入口时,企业向嘉峪关请求处置不纳税手续的,该当事前博得主管税务构造出示的出口货色已补交(未退税)表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布颁布之日,适合第一条文定的退运货色已征收的入口关税和入口步骤升值税、耗费税,依企业请求给予退回。个中,未申诉抵扣入口步骤升值税、耗费税的,该当事前博得主管税务构造出示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行抗力出口货色退运已征升值税、耗费税未抵扣表明》(见附属类小部件),向嘉峪关请求处置退回已征入口关税和入口步骤升值税、耗费税手续;已申诉抵扣入口步骤升值税、耗费税的,仅向嘉峪关请求处置退回已征入口关税。入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嘉峪关处置退税手续。 五、适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文定的货色,入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因为书面证明,表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行抗力因为退运,嘉峪关凭其证明按退运货色处置上述手续。 六、本公布由财务部会同嘉峪关总署、税务总局控制证明。
财务部嘉峪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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