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请求(电脑打字与印刷,证明变换事变或注销因为,加盖私章);
2、官商入股企业外汇备案证(验后返还);
3、对外经济贸易部分接受企业变换事变或注销的批复文献;
4、变换后的官商入股企业接受文凭;
5、变换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受权工商备案变换的表明;
6、经接受奏效的订正公约、规则;
备注:一、第3-6项需供给复制件和复印件;
二、官商入股企业外汇备案注销只需提交第1-4项的材料;
三、官商入股企业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换受权后30天内向外汇管理局请求变换外汇备案;
四、企业筹备期满或因故引导筹备中断,处置整理汇动手续,注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后,注销外汇备案。
处置过程:
由请求人向国家外汇处置局支局请求。
处置克日:
自受权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处事日内。
处置按照:
1、《官商入股企业外汇备案处置暂行方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对于巩固官商入股企业审查批准、备案、外汇及税收处置相关题目的报告》(对外经济贸易法发【2002】575号);
3、《》(汇发【2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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