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地方税务财行〔2014〕18号
发文单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场合税务局
发文日子: 2014-05-22
市税务三分局、华夏证券备案预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福建省罕见稀土(团体)有限公司《对于请求所持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局部义务划转暂不征收集证据券买卖印花税的函》(闽罕见稀土财〔2014〕8号),诉求对义务划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买卖印花税。
基于福建省罕见稀土(团体)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1256万股股份,仍旧国务院公有财产监视处置委员会批复承诺(国财产权〔2014〕267号)义务划转轨上海核威入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处置挂牌公司公有股权义务转让暂不征收集证据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相关审查批准事变的报告》(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的规则,承诺对上述公有股股权义务划转动作波及的转让方和接受转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
特此报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场合税务局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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