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由好顺佳财税小编为大家简述下关于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具体的注意事项!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营业执照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⑸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⑻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⑸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⑵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⑸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⑹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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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营业执照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⑸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⑻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⑸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⑵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⑸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⑹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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