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核查企业时发现企业提供的信息与海关注册信息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根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报关人员的;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拒绝配合海关监管和现场检查的。
温馨提示: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中载明的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报关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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