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的通报(37号)
最近网上曝光了很多关于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舆论。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源头管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经营行为,保持严管理、严控制、严处罚的高压态势,高度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对辖区连锁餐饮、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恒源叶巍商贸中心,招牌的名字是重庆小面驴肉火烧。发现存在操作间垃圾桶没有盖好的问题。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第二,北京军庄清影餐厅,品牌名称清影餐厅。发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存在行为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https://www.zhucesz.com/违法所得。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三。北京苗丰玫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招牌名称。发现当事人存在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北京双宇红楼豆腐馆,招牌名称红楼豆腐馆。发现当事人健康证过期。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明粉波小吃店,品牌名称为香村面馆。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朋聚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面粥名称。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饮具、容器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7.北京蒙恬餐厅,名字叫电烤鸡架。发现当事人没有与正在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没有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八、北京华庭满堂餐饮有限公司,品牌名称兰州拉面。发现客户存在厨房脏,厨房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戴口罩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九。北京工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工体音乐餐吧。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采购台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w
X.北京时光走廊餐饮有限公司,品牌名时光走廊白茶夜酒。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差的问题。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Xi。北京一品三鑫餐饮中心,招牌名字是海鲜炒饭。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差的问题。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十二。北京上元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家肉饼品牌。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差的问题。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十三。北京嘉士达王兴餐厅,家乡肉饼的招牌名称。发现客户没有将食品保存在要求的温度下。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金益佳诚餐饮有限公司,在西北缘有一家名为马劳的拉面。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差的问题。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上的网络经营活动。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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