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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巨华嘉禧酒店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3-02-13 08:28:54

(2018)第1818号,民初,0105

原告:巨化嘉熙酒店。

负责人:王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聂亚丽,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事务所。

被告:胡某某,现住呼和浩特。

被告李,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巨化嘉熙酒店(以下简称“巨化嘉熙酒店”)与被告胡某某、李某发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我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巨化嘉熙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刚、聂亚丽,被告胡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聚佳喜酒店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胡某某、李某支付餐饮费用及利息40336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餐饮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胡某某、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为给其子女举办12岁生日聚会,于2017年2月13日与巨化嘉熙酒店签订了宴请合同。合同约定的宴会桌数为24张(含2张儿童桌)。成人每桌1588元,儿童每桌700元。设备费6000元,共计42336元。签订合同后,李支付定金2000元,尚欠餐饮费40336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诉讼请求。

胡某某、李某辩称:1。宴会期间,酒店LED屏幕无法使用,导致为孩子准备的200多张照片无常播放;2.双方确定的菜单里有‘鱼’,但宴席里没有。通过以上两点,李多次被亲友议论、嘲笑,使李及整个家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冲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系夫妻,为给其子女举办12岁生日聚会,于2017年2月13日与巨化嘉禧酒店签订了宴请合同。合同约定的宴会桌数为24张(含2张儿童桌);成人桌每桌1588元,儿童桌每桌700元。设备费6000元,共计42336元。合同签订后,李交了2000元定金。

找出答案。宴会期间,实际使用的桌数为成人18桌,儿童2桌,用餐时成人桌菜单中的‘多宝鱼’未开,酒店LED屏无法使用。

本院认为,菊花嘉熙酒店、胡某某、李某签订的《舒名号123》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菊花嘉熙酒店应当按照确定的菜单提供菜品,并保证酒店设备(LED屏)的正常使用。菊花嘉熙酒店在宴会过程中,未按菜单提供菜品,所提供的led屏幕无常工作,其行为应认定为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院将按照实际桌数的60即1588元支持菊花嘉熙酒店主张的餐饮费用。因LED屏无常运行,主张的设备费用及利息不予支持。胡某某虽未签订该合同,但该合同系胡某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举办子女生日会而签订,故该合同项下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根据《书明号》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书明号》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1.胡某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化嘉熙酒店支付餐饮款17990元;

二。驳回巨化嘉熙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书名号123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至404元(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

章雯淇法官

2018年

职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