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如下: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称谓;
5.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应当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注。
如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可以参考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
[法律法规]
蜀名号123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专有名称、军号;
(四)使用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可能使公众受到欺骗或者误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央”、“国家”、“民族”字样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含有“”、“”、“”、“国家”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的,可以含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