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群众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在知识产权日之际,
我们来关注一个版权领域的“行政诉讼”。
佛山有家公司不服行政处理结果,
把政府告上法庭!
基本事实
2003年,广东省路飞电器公司(以下简称“路飞电器公司”)在佛山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家用电器。2017年,苏朗德公司在佛山成立,经营范围风扇、风扇制造等。本公司经南海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更名为广东省路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飞通风设备公司”)。
2020年,路飞电气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南海分局投诉,认为路飞通风设备公司使用“路飞”名称损害其权益,要求该局作出不批准路飞通风设备公司更名的申请。
南海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作出行政处理通知书,认为涉案两家公司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行业表述不同,含义不同。决定不予起诉,并告知路飞电气公司,如果需要申请处理名称争议,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3条提出申请。路飞电气公司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通知。路飞电气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禅城法院、佛山中院一审、二审认为:
一个
对涉及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南海区分局受理申诉申请后,依法调查核实了路飞通风设备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要求路飞电气公司提交初步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争议处理程序是合法的。佛山市政府受理涉及行政复议的案件后,应当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处理程序合法。
2
涉及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问题。
经审查,路飞通风设备公司和路飞电器公司的行业说明分别为“通风设备”和“电器”,属于“34通用设备制造业”和“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两家公司虽然名称相同,但商品描述不同,且分属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存在违反名称登记禁止规则、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南海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路飞电器公司与路飞通风设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没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同时,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路飞”商标不归路飞电气公司所有,路飞电气公司不享有对“路飞”企业名称的专有、唯一权利。路飞电气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行政机关认定路飞通风设备公司的注册名称具有依附性的意图,这是没有道理的。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禁止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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