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南京途牛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成立并开通途牛旅游网网站,主要从事旅游相关服务和销售,包括旅游票务业务。它在北京和全国其他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南京途牛公司申请了途牛、途牛旅游网、途牛旅游网、途牛旅游网等多个商标,并经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途牛。
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等。
天下途牛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公司名称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成立时间比南京途牛公司晚了近三年。2010年10月19日,途牛天下公司将“文化传播公司”更名为“途牛天下公司”,从事与旅游相关的门票销售。另外,途牛天下公司在招聘咨询时称其为“途牛公司”或“北京途牛公司”,并称其为南京途牛公司的分公司。天下公司在与机票供应商沟通合作时,声称与南京途牛公司或途牛旅游网有关。途牛公司在某票务网站宣传销售产品时,自称“途牛”。南京途牛公司认为,途牛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途牛天下公司擅自变更企业名称并使用企业名称,在商业运作中冒充其分公司,谎称与途牛旅游网有关,在招聘员工过程中使用不当言行,造成市场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途牛天下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途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主张与南京途牛公司的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途牛”字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其中“途牛”字样具有较强的区分能力。途牛公司仅在销售旅游门票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使用“途牛”字样表示其服务,侵犯了南京途牛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京途牛公司和途牛天下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都包含了销售旅游相关门票的内容,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天下途牛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回答中表示,公司和南京途牛公司是一个总公司。因此,途牛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故意混淆,致使相关公众对途牛天下公司与南京途牛公司产生关联。途牛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103010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决定途牛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途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案例分析]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被注册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商号,下同),使商标与名称发生冲突。
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来看,与商标企业名称的冲突纠纷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侵害他人的商誉,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所以一般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通则》调整。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司法救济,但两种保护模式存在很大差异:《商标法》规定的假冒行为要求权利人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驰名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要求该行为必须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标识客观上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无论其主观故意如何,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两种保护模式的选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模式对商标权人和侵权人举证要求的差异,使得商标权人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属于不同的商标序列,依据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本身是不正当的,如将他人先前注册的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造成市场混乱的,可以按不正当竞争处理;企业名称不规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理。
如今,品牌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快速创造经济效益,很多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将自己与名牌挂钩,有的甚至用非法手段接近名牌。目前,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已成为接近知名品牌的一种主要方式。
商标和企业名称可能会有冲突,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标志序列。企业在注册名称时,要注意事先避开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有向名牌靠拢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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