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号文件,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01
对于名称发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变更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财税主管部门确认,不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更”。拟单纯变更名称的,企业应当按照《更名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提交“单纯名称变更”的材料,并补充与认定条件相关的无重大变更的说明材料。本地名称已更改。
对名称发生变更、营业执照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财税主管部门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交“简易名称变更”的,企业提交的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简易名称变更”的要求办理。
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业务变更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拟申请“复杂名称变更(重大事项变更)”。对主要产品(服务)起关键支撑作用的技术和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一栏中,按系统要求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更名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提交复杂名称变更(重大事项变更)材料。
对主要产品(服务)起关键支撑作用的技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根据制度要求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应栏目中重新勾选技术领域,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关规定提交复杂的更名(重大事项变更)材料;对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不属于《更名操作规程》支持范围的,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层次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从变化年度起取消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03
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当地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整体迁移”。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纳税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税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要求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并在报告中明确该企业属于《工作指引》年“整体迁移”(加盖科技、财税部门公章)。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04
对经当地科技、财税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三点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同时变更的,应当按照《工作指引》和本n的要求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各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按《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会同地方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更名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更名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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