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参考编号
条款编号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国务院第156号令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8)第59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名称可以缩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不
第二
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不
第二、第四、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
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国务院第156号令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8)第59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名称可以缩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不
不
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不
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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