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微信用户,你在朋友圈看到过“公瑾中心”的广告吗?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朋友圈看到“公积金中心”发布的一则广告,上面写着“我借款四次成功,感谢您用公积金借给我18W8,最快一小时到账”“年化利率低至6”。乍一看还以为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放款。
经记者核实,这是一家在深圳注册、在上海经营的贷款公司投放的广告,并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作为助贷机构,不得冒用或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字号、说明书等。这些产品与其他产品相同或相似,可能会使金融消费者感到困惑。而且,广告平台应当负有对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的法定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公积金贷款高息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微信朋友圈点击进入“公积金中心”。是一个自称“正规贷款”的页面,在明显位置写着“最高可贷20万”、“用公积金申请:安全可靠,超低利率,高通过率”等字样。需要填写姓名、手机号、手机验证码和申请金额。在《用户服务及隐私协议》中,是一份金融贷款中介信息服务协议,但令人费解的是,整份协议并未明确借贷机构是谁,仅将甲乙双方称为“你”和“我们”。在贷款申请页面的下方,有一行极其不起眼的小字,上面写着:“放贷资金由广州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放贷机构为前海创新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并且还透露了放贷人并非公积金中心的事实。——的小字还写着:“公积金相关信息仅作为贷款服务的验资证明,放款路径与公积金账户无关。”
据启信宝查询,前海创新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为4个自然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金提供方广州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ST熊猫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https://www.zhucesz.com/亿元。记者点击入口“测试能借多少”,发现页面一直显示“正在提交”,并没有进入新的页面。很快,记者的手机在一个小时内被多个电话打爆,来电者均自称“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
记者同意了其中一位业务经理的微信好友申请。业务经理自称“公积金测评客服经理”,马上问记者公积金是每个月交1000元还是交了一年。他说,如果符合要求,可以授信20万,利息3,最长期限5年,贷款当天到账。比如10万,每月还1966元,随借随还。他还建议记者用这笔贷款代替信用卡贷款,称“公积金交得越高,利息越低”。但所谓的业务经理并没有说明“3的利息”是按照日息、月息还是年息计算;再者,不清楚每月还款10万是1966元加利息还是只有利息。算下来,如果是10万元,月息1966元,那么年化利率就是刚好符合监管24以下红线的https://www.zhucesz.com/,但如此高的利率,远非宣传中最低的6年利率,也高于信用卡的分期利率。当记者质疑利率是否真的比信用卡低时,对方反问,“公积金贷款利率比信用卡网贷低,你不知道吗?”他还说想给记者办的是公积金贷款。他还振振有词地介绍了所谓公积金的三大功能:3354提取、抵消房贷和贷款。“这个贷款我们不扣你的公积金余额,只按照你缴纳的基数给你贷款,因为缴纳公积金意味着你的工作稳定。”当记者再三询问业务经理是否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员时,对方表示,“我们是公积金授权的,做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建议上海某城商行给记者贷款,属于正规机构,还邀请记者去浦东南路某大厦现场申请贷款。但这位业务经理给出的地址并没有上述城商行的营业网点。业务员给的网点照片上,只显示“上海黄金中心陆家嘴签约中心”字样,没有银行和公积金中心。
记者点击微信贷款广告后,在朋友圈多次收到同一款贷款产品的广告。但是披上了别的“画皮”,一个叫“公瑾中心”,一个叫“上海黄金中心”,一个叫“公瑾系”。但广告词中强调“借公积金”是一致的。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事务所高级宋海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作为一家助贷公司,根据书明号123、书明号123、书明号123等法律法规,助贷广告页的合规点主要包括:一、不得冒用或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字号、说明书等。这些产品与其他产品相同或相似,可能会使金融消费者感到困惑。比如以“公积金中心”的名义宣传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很容易让消费者明白服务提供者是公积金的官方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不是服务商,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比如用“最快到账x分钟/小时”、“最高可贷x元”、“最长分期x期”,就需要真实的数据支持。比如在真实的业务操作中,没有出现最快/最高可贷/最长分期额度相关的案例,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第三,不应使用“最高级”、“最好”等绝对化表述。接近绝对值的表达需要真实数据支持。如果用“超低利率”、“高通过率”,需要真实的数据来证明利率真的很低,贷款申请通过率真的很高,所以不能为了吸引人的眼球,自己用这些表述。第四,还包括不隐瞒限制条件、不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陈述等合规点。助贷广告的发布平台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头要承担什么责任?宋海鑫表示,从广告合规的角度来看,广告发布平台的角色属于《广告法》指定的“广告发布者”。应检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广告客户的名称和资格证书等)。),检查广告内容,不发布虚假广告。因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面临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责任,也可能需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共同承担侵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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