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以临时雇佣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最终,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孙到牡丹江某木业公司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全职工资2800元,工资实行计时计件相结合。随后,孙加入了员工微信群,上班期间每天签到4次。工作任务是由生产经理安排的。2021年12月20日,孙在机器上锯木头时,右手5根手指被机器锯断,后被同事送进医院住了20天。木材公司支付18000元。
事后,孙某要求木材公司赔偿,但木材公司否认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孙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7月,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孙谋与木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木业公司不服,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谋加入原告木业公司员工微信群,每天接受四次考勤管理,其工资包含满勤奖,而其工作由公司生产经理安排,并按月支付被告工资。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孙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木业公司自2021年11月12日起与被告孙谋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只是雇佣关系的主张。
收到判决书后,孙激动地对法官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的公正审判,为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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