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置依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应用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特种设备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由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查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用户具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
运营商;
(四)有维修能力,或与专业维修单位建立合同关系,并
设备维修时;
(5)用户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并能有效运行;
(6)用户已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用户能够确保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况请参考使用管理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执行机构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动词(verb的缩写)注册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批准、发证等程序:
(1)应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和卡片(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用户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的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相关规章制度目录;
4.持证经营者名单;
5.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接受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提交申请人;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登记。
(三)审批和认证
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书名号123或其他相关登记证书和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具体使用登记程序请参照相应的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限期
(一)登记机关收到使用登记相关材料后,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实地审核,
符合规定的,当场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查登记、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量登记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改造和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动或者转让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证书交回登记机关注销。
八。收费基础
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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