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在南京街头走红的猫山王甜品店,主打榴莲甜品,在全国各地成功开店。随着“猫山王”品牌的流行,山寨店也来了。
为了保护品牌,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山王公司)开始维权,将一家名称中带有“猫山王”字样的甜品店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猫王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该品牌在南京走红后,猫王公司在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开设了甜品店。
另据调查,猫山王公司还注册并拥有图形商标“猫叔”,商标“猫山王木桑菁及图片”,商标“木桑菁”。
2018年,猫山王公司通过授权从某食品公司取得第20035764号“猫山王”商标使用权。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如发现侵权,猫山王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要求侵权赔偿。
2020年11月,猫山王公司发现重庆有一家甜品店,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因此,其决定将经营甜品店的商家起诉至法院。
猫王公司认为,涉案甜品店在其店门和产品上显著使用自己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涉案甜品店还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猫山王”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猫山王公司以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向重庆保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甜品店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停止使用“猫山王”企业名称,并赔偿10万元。
涉事甜品店辩称“猫山王”是马来西亚榴莲品种,属于通用名称,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猫山王”的使用是非商标。
法院认为,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消费者已经在“猫山王”和榴莲甜品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猫山王”不属于提供榴莲甜品服务的俗称,一直在商标意义上使用。
经当庭比对,涉案甜品店在其店门上显著位置使用了“猫山王”字样,与猫山王公司享有的第20035764号注册商标“猫山王”相似。
涉案甜品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侵犯了猫山王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相应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猫王公司主张涉案甜品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猫山王”注册商标专用权,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原告3万元。
一审判决后,猫山王公司和涉案甜品店均不接受该判决结果,均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猫王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请求变更赔偿为10万元等。
涉案甜品店称,其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后享有“榴莲猫叔叔”商标使用权。但该店的产品和装修都是总部统一要求的,因此案外第三人应当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
重庆一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猫山王”的招牌炙手可热,导致猫山王公司商标侵权案件频发。猫山王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多达247起,案由多为商标侵权纠纷。
如今,为了规避商誉损害的风险,企业不仅要提前做好商标布局,还要将核心商标和防御商标纳入进来,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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