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违反下列情形的,属于非法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错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裁减人员方案: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管理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减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单位签订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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