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变更或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更名后的公司连续计算。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裁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无故被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无故被原用人单位委派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的;(二)用人单位以组织或任命的形式动员劳动者;(三)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职工被调动的;(4)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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