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浙民三中字1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俊德,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在绍兴市越城区长安新村22号楼3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郎立新,浙江六合办事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浙江科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绍兴县科岩街道。法定代表人谢兴昌,董事长。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任玥,鲍巨峰,浙江中法大办事处。上诉人张俊德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案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俊德于2006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销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对上诉人张俊德作出撤销上诉的判决。上诉人张俊德承担承兑费用10010元,减半至5005元。这是最终裁决。
主审法官郑菊红代理法官程志刚代理法官王胜东
2006年2月7日,
办事员邱剑峰